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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4-04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私房被“租赁”后该如何处理

事例:杨云的祖父曾经有一栋房屋,解放后被有关部门“租赁”,后来房屋被拆,有关补偿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好,杨云想知道物权法的出台能否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

解读:在我们的思想中,似乎总认为私人财产的地位不如国有和集体财产,而且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没有“私人”的概念,只有“自然人”或者“公民”,而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就从根本上扭转了私人财产不受重视的思维惯性。同时,物权法规定,依法征收、拆迁的房屋,应依法予以补偿。◇房屋登记是确定所有权的根本依据

事例:刘苷民先生两年前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了全部房款,去年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并且已经入住,但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不久前刘苷民才知道房子已经被开发商抵给了银行。刘苷民是否可以借助新的物权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解读:物权法对于房屋的归属做了明确规定,买卖的房屋一经在登记部门登记,即产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根据。仅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在房管局登记簿中记载的名字或其他事项和该房屋产权证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上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登记的内容为准。◇预告登记可杜绝一房二卖

事例:正准备结婚的长沙某机关工作人员黄先生说,自己现在四处看房,但发现一个问题,即在房屋买卖中,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交付房款后,到登记机关登记需要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以前出现了不法房地产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不知该如何确保最终得到协议中的房屋?

解读: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周斌

 

(编辑:李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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