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

山西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 副院长 刘冀民 宣读新闻发布稿

众多媒体报道
本网讯(记者 葛海霞)7月17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在太原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有关市县人民法院对“黑砖窑”案件的审判情况。发布会重点通报了洪洞县曹生村“黑砖窑”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
目前,有关涉“黑砖窑”案件12起41人先后起诉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汾县、乡宁县、洪洞县、芮城县、临猗县、新绛县和永济市人民法院。其中7案29人已审理完毕,今天下午作出了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赵延兵被判处死刑,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王兵兵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另5起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将于近期宣判。永济市和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已将4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诉至人民法院,涉及永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尚广泽、负责人侯军元,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郭伟民、魏世红,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席志强等5人。有关法院将于近期依法公开审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判处。
发生在我省的临汾市、运城市等地的“黑砖窑”事件,给受害民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司法机关积极参加省里部署开展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对涉嫌犯罪的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省高院对审理涉“黑砖窑”案件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研究案件的审理工作,成立了审理涉“黑砖窑”专项案件领导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负责依法从严审判,关注民生,重视人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审理好案件。为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高院就具体审判工作发出了通知,要求有关法院受理案件后,要依法快审快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有关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近期内要集中精力,以对人民群总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抓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各有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刑事政策审理案件,做到了五个坚持:一,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方针,“黑砖窑”案件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自由权利,只有依法从严惩处,快审快判决,才能震慑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及时审判,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判。今天宣判的7个案件都是在接到法院起诉书满后10天即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刑法发动内,对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者给予了从严惩处,该重判的重判,该处以极刑的坚决处以了极刑。二,坚持公开审判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公开进行,这些案件都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在开庭三日前张贴公告,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前送达各被告人,传票的通知书在开庭三日前送达被告人;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3日前送达和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部分被害人和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上千名群众与有关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旁听了法庭的公开审理,新闻媒体也采访了庭审活动。三,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除了自己聘请了辩护人的当事人外,有关人民法院还为没有聘请律师而又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严把维护法律尊严;五、坚持依法定罪量刑原则,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经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过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到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了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升(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果发现民工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以使用暴力进行殴打,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16个小时,晚上就被锁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要有专人跟随,会棚后将门继续锁上,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硬逼民工出砖,致使民工赵二宝面部烧伤(重伤)、张银磊背部、双足烧伤(轻伤),牛小鹏双足烧伤(轻伤)、卫大宝双前臂烧伤(轻伤)、冯建伟、王自靠、严全宝、杨福林、周学贺、王锡明、肖卫东、陈小军、许海洋、阿的利、庞飞虎、陈幸福邓建军为轻微伤。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多次殴打民工,刘东升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致申海军轻伤。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长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厂护院。
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延兵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殴打刘宝,在追打过程中他用铁前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后被人扶会工棚,第二天下午,刘被发现死于工棚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王兵兵及陈志明、李不韦将刘宝的尸体掩埋于砖厂背后山坡的一个旧墓穴内。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等人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受雇于他人看管民工,剥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赵延兵、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衡明阳、刘东升在非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示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至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已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所以,依法判决: 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新闻发布会上,刘冀民副院长还回答了定罪量刑方面的有关问题。
记者问:涉“黑砖窑”案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刘冀民副院长说:目前审理的涉“黑砖窑”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记者问:这次在黑砖窑事件的审理中,在通报的案件中有没有对外地人和本地人量刑不一的事情出现?
刘冀民副院长说:这次涉及的有外地人,也有山西人在本地犯罪,山西本地主要是在运城和临汾当地的一些黑窑主,也就是原来砖厂的所有人,或者说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而省外人主要是来自于河南、湖北等地来承包经营的这些人员,在这个犯罪过程中主要的犯罪活动是由外来人员在“黑砖窑”内组织实施的,山西本地的黑窑主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应尽的义务不尽,应负的责任也不负,放任砖厂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这两类的主犯我们都处以了有期徒刑三年,人民法院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们不会因为被告人出身或生活的地域不同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再比如,我们在宣判的案件中好多是外地的违法犯罪分子,但是该适用轻刑的和缓刑的我们都依法适用了轻刑和缓刑。比如衡庭汉的妻子杨小兰和他的儿子衡明阳,我们从法律依据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对杨小兰施行了缓刑,所以在量刑上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