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本报今日报道:在“第八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地方政府,从广义来说也都是土地财政。非营业性的房产如果开征物业税,他建议从独立的别墅、豪宅开始。
虽然名义上不存在,却不等于说中国没有实际征收物业税,那就是越来越令人恐怖的土地出让金,也已经成为中国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只不过,不是以税的名义,而是以费的名义存在;不是按年征收,而是30年、50年,乃至70年集中起来一起征收。额外增加了公众的利息负担,而且还不纳入财政预算,弊端处处,无疑是必须改革的。
因此,如果征收物业税就必须注重与此前的土地出让金制度衔接。因为在民众此前购买房产时,实际将未来数十年内需要支付的税款,通过开发商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一次性交纳给政府了,即便要实行物业税,也只能从拟定实行之日起卖出的房产上实行,而不能对此前已经卖出去的房产征税。否则,就相当于对那一部分房产税后加税,将直接导致房价打着跟斗往上翻,房价将完全失控,房市将陷入疯狂。
而且物业税几乎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其制定、审议、实施过程将相当复杂,非考虑周详不能实施,一旦实施就要面面俱到成一体系,并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全国一起执行,怎么可能如贾康先生所说,只从独立的别墅、豪宅开始呢?只从独立的别墅、豪宅开始,其他房子怎么办,公众听见第一只靴子落了地,却始终听不见第二只靴子落地,就不可能“踏踏实实睡觉”。
在现代社会,物业税相对来说是一种善良之税、仁慈之税,以中国现在的土地出让金额度折合物业税税率,已经相当高了,即便是对于独立的别墅、豪宅来说,也没有必要另外加收惩罚性税收。没有必要在心理上歧视、仇视一部分人奢侈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这一种奢侈,其实也刺激了消费、创造了就业机会。当然,前提是用于奢侈的钱来得正当。
与此同时,对于公众自住性住房,要在现存的事实性税率基础上大幅度减税,以减轻普通公众的自住负担。因为住房是公众的生活必需品,决定了在制定物业税标准时,不能以提高政府收入为惟一目的。
开征物业税可能稳定房市、降低房价不假,但实现手段,是通过降低绝大部分普通公众的自住成本,令所有人在原有基础上受益更多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惩罚性地提高部分人的居住、炒房成本,令相当一部分人在原有基础上更加痛苦来实现的。
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