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公益时报》昨日报道:11月2日,湖南省启动了2007年“慈善一日捐”。为募集到更多的善款,该省慈善总会指定十几位义工,开展了劝募活动。这些劝募者,将会从自己所募集的善款中,得到一笔不菲的提成——“劝募费”。
之所以采取给“提成”的办法,据说是鉴于劝募力量的匮乏和劝募过程的艰难。假如湖南省慈善总会希望得到更多善款从而救更多人于水火,其“目的”当然无可非议。不过,像商业保险推销员业绩提成那样给劝募者计提所谓的劝募费,其法律依据何在?任何法律都会建立在一定的情理基础之上,于法无据,于理也难免有悖。
由这种手段的悖理性,很容易想到“募集到更多善款”在慈善总会眼里会不会也是一种政绩,甚或是“面子工程”。假如,同样应上升到党的十七大上所强调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善款也应该是“绿色”的。
湖南的做法,很容易给善款乃至整个慈善事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菲的“劝募费”定会吸引为数不少的希望充当义工的人,不过此情此景下的“义”难免掺进杂质,甚至无“义”可言。“工资”既然是慈善者发的,那么这部分钱便不再具有善款的属性而成了解决就业问题,这无疑违背捐献者的本意和初衷。
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提成越多,劝募者便可能越“敬业”,从而衍化出的劝募手段和技巧也就越丰富。例如大批劝募者频繁光顾从而构成对单位和个人的骚扰,利益驱动下对劝募对象的软缠硬磨,甚至像少数保险推销员那样为了多提成而进行欺骗性劝募等。如此一来,势必造成劝募对象乃至全社会的逆反心理,构成对慈善资源再生性的破坏。
慈善,说到底是一种建立在道德自觉基础上的完全自主、自愿的行为。只要募捐的信息传播已经到位,慈善的管理运作机制已经成熟,慈善总会便已尽到了社会责任。至于能募集到多少善款,纯系经济发展、社会道德达到某种水平的自然的结果。一旦掺杂进过多的人为因素,一旦违背了劝募对象的心理规律乃至整个慈善事业的生态规律,不仅仅会“欲速则不达”,甚至会导致像商业活动、经济运行那样一系列的“外部性”问题。
刘以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