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本报今日报道:今年秋收前,河北成安县、肥乡县等地政府出台规定:确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秆的农户,需持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秸秆放倒证》。农民张老汉因为无证割倒自己的玉米,就遭到了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打骂。
农民放倒自己的玉米秸秆,居然要向政府申办“秸秆放倒证”——从古至今,大概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农民收玉米不能放倒秸秆,“秸秆放倒证”是典型的滥设行政许可无疑,已经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县政府要求农民办理“秸秆放倒证”的行为,当然是蛮横的,但更是愚蠢的——不仅在操作上不具有实施的可能(周围村民几乎没有一个办理“秸秆放倒证”),一旦被媒体曝光,则必然遭到舆论的猛烈炮轰,甚至可能为此丢掉乌纱帽。
那么,当地政府缘何如此愚蠢呢?或许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让其在制定政策时无所顾忌终而荒诞无比;或许是因为绝对权力的惯性,让其在落实政策时无视民权、野蛮粗暴——总而言之就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愚蠢。关于这方面的批评已经有很多,问题是:仅仅只是这样吗?
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可以被我们忽视,那就是:上级部门施加的政绩压力。县政府当然不关心“农民是站着掰玉米还是割倒秸秆掰玉米”,但他们担心被割倒的秸秆再被农民一把火烧掉,因此,出台“秸秆放倒证”不过是为了“防烧秸秆于未倒”。对当地政府而言,防止农民燃烧秸秆是他们非常重要的一项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等切身利益。一边是重要的政治任务,一边是向来被漠视的民权,基层政府做出再骇人听闻的举动恐怕也不奇怪。
一定意义上,有什么样的秸秆禁烧政策,就会有什么样的基层落实——“秸秆放倒证”只是秸秆禁烧政策在实际落实中的一个变异符号。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等六部、局联合颁布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关于“综合利用”的部分只有一条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内容全是“禁烧”。虽然也给出了秸秆综合利用率的数字要求,但没有设定法律责任,而只对焚烧秸秆规定了罚则。
可是,农民为什么要火烧秸秆,而不愿意“综合利用”呢?很大原因在于,机械化秸秆还田是需要成本的,而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根本就不是农民个人力量所能实现的。禁烧办法不应该只是要求农民做什么,更重要的是要求地方政府做什么,比如:弥补农民机械化秸秆还田的成本,回收秸秆用于饲料开发、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
其实,秸秆禁烧过程恐怕要比秸秆禁烧结果更重要。政策的制定者应该完全能够预见到基层政府在落实秸秆禁烧政策时可能会采取的粗暴行动。只给基层政府禁烧的任务和禁烧的权力,而不对权力的使用安排任何的约束,也不给任务的完成提供任何的支持,则秸秆禁烧行动变异成侵犯民权的粗暴执法,几乎是一个必然。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