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10月27日新华网报道,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作为规范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草案甫一审议即引起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有为之热情建言者,有宣示其重大意义者。其中固然可以看到民众主动参与公共决策、构建法治社会的权利意识觉醒,我以为更重要的一点,乃是这部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及“我”,自然会承载更多热切的期待。
放在现实的语境下,法案的尽快通过施行将是众望所归。从5年前的陕西“夫妻看黄碟”案,到前几天才发生的广东一居民“贴励志纸条被两次抄家”案,近些年间,居民住宅遭公权力非法入侵的事例不胜枚举。较之私人间的侵犯,此类事件之恶劣十分彰显,因为前者还能谋求公力救济,而后者常常演化为以卵击石。也正因此,每遇此事,民众的普遍义愤轻易就被点燃也就不难理解——他们的今天说不定就是我们的明天。
然而,毕其功于一役从来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指望这一部法律就能革除行政滥权之弊显然也过于天真。立法所规制的限权精神,要想落到实处,更关键的在于它能普遍被知悉,然后被执行。否则,再是良法也将面临被架空的可能。
回到“强行进入住宅”这一条款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空,久远些的如我国《宪法》,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条款,《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且有相应的量刑标准;新近的《物权法》则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把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提高到与国家财产平等保护的层面。物权的排他性,已然暗含有住宅这一私人产业“非请勿入”的意味,它既是针对同为公民的个体,更指向有可能对之加以侵害的行政权力。
但遗憾的是,尽管有这么多的法规在约束“强入住宅”的非法行为,类似的案例却一再在我们身边发生。这无疑已非立法层面所能解决的问题,它的求解在于普法,尤其是面向掌握公权的各级各类执法机关。
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如今已成共识,但其要义,实不在于制定了多少部法律法规——这只是硬币的一面,乃在于能否让法治精神真正在掌握公权者的头脑中萌芽生长,在于每一部法律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问题,而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没有深入骨髓的法治精神作支撑,公权力就永远养不成边界意识,就必然会手乱伸,宅乱闯;没有知悉相应的法律知识,即使知道有边界,也找不到这条线到底该划在哪里,民众权利依然得不到不受无端侵犯的保障。
制定法律固然重要,但种种的现实却告诉我们,它的普及更需要我们经心。
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