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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26 02:22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新闻回放]据本报昨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前各界广泛关注的第7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修正,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从立法之初,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的3年以来,围绕第76条的社会争议一直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类似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应该说,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在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使该条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


因此,这次修正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疑惑在于,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不过三年时间,为何当初在立法时未能直接做出这样的规定?要知道,关于第76条的争议并非法律实施后才产生的新问题,而是早在立法之初就备受社会争议,那么,一个争议如此巨大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得以通过的?我们是否应该从交通安全法“三年而修”中得到什么启示和反思?


一部法律实施才三年就立即修改,速度不可谓不快。这当然首先体现出了立法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严谨立法的理念。但是,只要法律已经正式实施,即使修正速度再快,也必然不可避免地使很多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关于第76条的案例,媒体已经报道过很多,他们已经走完法律程序的判决书,不可能因为三年后的修正而更改。因此,立法行为应该分外地民主、科学和审慎——如果当初制定法律时面对争议条文更为审慎一些,那么交通安全法也就不会“三年而修”了。


而且,法律在实施很短的时间内就再次修改,会给公众带来不稳定的感觉,乃至对立法的科学性产生怀疑,从而很不利于培养公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之情。很大程度上,立法的高质量正体现于法律的稳定性;而高质量的立法必然首先需要基于完善的立法程序。与其让备受争议的法律勉强通过,不如暂缓通过的时间,在更大范围内广聚民智,以制定更加公平正义的法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开门立法。一定意义上,如果当初真正做到了开门立法,备受争议的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也许就不会以那种模糊的方式出台。


是的,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因此在法律颁布之后,用迅捷的反应直面社会的争议,永远要比置社会争议于不顾的回避与固执要好。但我仍然希望,能将这种迅捷反应提前到立法之初,从而尽量减少发生法律“三年而修”这样的事情。

舒圣祥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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