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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22 03:05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前阵子修订了《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将租赁车辆统一划入营业客车类别中,要求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执行“营业出租、租赁客(货)车费率。”


消息传出,浙江省112家汽车租赁企业联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申诉,要求让租赁车辆按非营业用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租赁车辆到底属于营业车还是非营业车难以界定?


租赁协会称:我们是 “非营业用车”,而保险协会却认为,租赁车辆为“非营运”的说法缺乏可靠依据。交管部门也对租赁车辆属于“营运”性质确定无疑。


■租赁协会我们是“非营业用车”


浙江省拥有兴盛的汽车租赁行业。据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冯瑞林介绍,浙江省有汽车租赁企业200多家,租赁车辆超过8000辆。


这8000多辆租赁车每年要投保驾车人员险、车损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租赁车辆在投保费率上与自备车等非营业车辆有区别:给一辆六座以下汽车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是家庭自用汽车,一年费率为1050元;若是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企事业团体用车),一年费率是1000元,而按营业客车性质投保的租赁车辆,一年费率1800元。


“一般自备车辆每年所有的保险费用大概3000元,租赁车辆却要6000-7000元。”冯瑞林说。


对不同性质的车辆采取不同保险费率无可非议,但汽车租赁企业认为租赁车当属“非营运”车辆。冯瑞林认为理由如下:首先,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没有把汽车租赁列入道路运输管理范围;其次,2004年6月国务院取消了对汽车租赁收费的行政许可。两年后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文明确,对汽车租赁经营不再实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取消了租赁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这些法律条文表明租赁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就该按‘非营业用车’来投保。”冯瑞林说。


更让租赁企业感到不解的是,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实施细则”要求省内所有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统一执行“营业出租租赁”客车费率,就连租赁企业的自备用车或以长期租赁、以租代购形式出租的车辆都未排除在外。根据对杭州市五大租赁公司统计,租赁车辆中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的比例占60%-70%。


■保险协会按“营运”性质投保合理


针对汽车租赁协会的质疑,浙江省保险协会法律顾问郑金都认为,租赁车辆为“非营运”的说法缺乏可靠依据。


郑金都说:“租赁车辆及企业虽不再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畴,并取消了行政许可,但并不表示租赁车辆已改变营业性质。”据了解,同样作为营运车辆的城市公交也未被纳入道路客运管理范畴。


郑金都表示,根据公安部门对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的规定,租赁车辆性质属于“营运”。“将出租、租赁、城市公交、公路客运统一归为营业客车,对租赁车辆采取营业客车中出租、租赁的保险基础费率合理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


浙江省保险协会办公室的张主任说:“《浙江省机动车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将租赁车统一执行‘营业出租租赁’客车费率,是根据中保协及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对全国统一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也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而引发恶性竞争。目前,浙江省各保险公司均按照此规定操作,绝对没有强制涨价、操纵价格的嫌疑。”


张主任说:“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没有考虑到租赁公司的自备车及以租代购和长期租赁车辆等特殊情况,这确实是个失误。”


■交管部门“营运”性质确定无疑


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机动车辆可分为非营运、营运、特种三种性质,租赁车辆与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同属营运车辆。


在运输管理条例中,主要针对客、货运相关业务,适用范围一般局限在公路运输,租赁汽车不属于这个范畴,因此条例没有规范,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车辆的营运性质。


浙江省运管局客运科王处长说:“对租赁车辆取消行政许可,是将其视为一般性经营行业,降低了准入标准,就如我们以前买自行车需要上牌照,而现在不用了。这对车辆营运性质并无影响。”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肖燕赞同对租赁车辆采取“营业客车”投保:“租赁车辆是在经营中赚取利润,理应按‘营业客车’档投保”。


肖燕认为,保险与租赁行业的根本矛盾在于,汽车租赁行业本身投入高、风险大,利润不如货运、客运,使租赁企业排斥“营业”性质承保。“要真正解决问题,就要在明确租赁车辆的‘营业’性质同时,由租赁协会与保险协会共同协商出一个更加合理、更容易让租赁企业承受的保险费率”。

新华社专稿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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