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本报今日报道:四大商业银行可能将统一以户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
就在第二套房贷新政的攻方——市场买家,试图通过种种途径化解第二套房贷新政之时,第二套房贷新政的守方——不同银行,从各自的利益考虑对第二套房贷新政进行了不同解读。比如,在第二套房贷认定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户为单位这一问题上,中小银行选择以个人为单位,而建行选择以户为单位,而且这一认定标准极有可能在四大商业银行中推广。在第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上,各银行的不同解读说明,第二套房贷新政的守方先“乱了阵脚”。
其实,中小银行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贷有其必然性。尽管第二套房贷有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目的,但应该看到,购房贷款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主要是整体性的,事实上,从局部来看,作为单个的银行,如果贷款人还不起月供,银行接收房产,在房价持续高涨的情况下,银行转手卖出也是一笔只赚不赔的好生意。从一定程度看,购房贷款还属于优质贷款,对于正处在上升阶段的中小银行来说,对第二套房贷做出宽松解读也是利益之需。
建行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贷,而且,这一认定标准将可能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统一,显然,这符合第二套房贷新政初衷。但问题是,由于中小银行在城市已经非常普遍,人们完全有选择中小银行的可能,这必将让第二套房贷新政的初衷大打折扣。而且,面对中小银行对购房贷款独享盛宴,以户为单位为认定标准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会不会在利益面前对这一标准在实际中 “变通执行”?
总之,从各家银行及市场买家对第二套房贷新政的不同解读和对策看,央行应联合银监会应最大限度地统一标准,堵住第二套房贷的执行漏洞。
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