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信息时报》昨日报道:日前,《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新规定是:“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维护治安,执勤履行公务中舍生忘死,英勇斗争,不幸牺牲或负重伤的人员,也与一般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同等待遇”。
在我看来,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执勤履行公务”,是他们必须履行的职业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属于失职甚至犯罪,因此不宜算作见义勇为;如果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不幸牺牲或负重伤”,可以依照国家的其他规定享受抚恤及补偿,高一点也是应该的,但却不宜享受“见义勇为基金”。
什么是见义勇为呢?公认的定义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而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执勤履行公务”时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却恰恰是在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因此,他们不应该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履行义务,是一种“底线道德”,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到的,不需要特别奖励,守卫“底线道德”的主要方式是对突破“底线”者进行惩罚,比方说如果一个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贪生怕死,放跑了歹徒,那就要以渎职罪论处。而见义勇为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一种“崇高的美德”,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到的,因此需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和丰厚的奖励来提倡。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这条新规定,看起来好像是对公、检、法、司工作人员的特殊照顾,实际上却暗含了对他们能不能守住“底线道德”,尽职尽责的怀疑,客观上构成了对他们的羞辱,所以一个有尊严、有荣誉感的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是不会愿意接受这种奖励的。
最后,对负有“特定义务”的公、检、法、司人员按照见义勇为进行奖励,则必然会使不负有“特定义务”的普通市民感到困惑:自己原本应该是比负有“特定义务”者更高尚的,结果却和他们一样“高尚”了,那这不是对自己的一种贬低吗?所以《办法》的这一修改,对普通市民在见义勇为方面的激励效果,很可能也是消极的。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修改《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由于没有仔细辨析“职业义务行为”和“见义勇为行为”的区别,所以效果却不一定好,应该考虑删去这一条才是。
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