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叫斯万森的美国男子,日前竟然宣称,他将拍卖自己的脸皮,任何有意向的广告商都可以投标,购下他脸皮的所有权,然后像在灯箱上做广告一般,通过文身技术,在他的脸上永久性地刻下该公司的产品广告。他的这个“广告”打出后,还真招来一个想在他脸上做广告的人,而且愿意花10万美金。不过,价钱谈好了,斯万森却不干了
,因为人家在他脸皮上要做的是毒品广告。这可是违法的事。在媒体上看到这条消息,笔者立刻就对斯万森涌起一股敬意。
斯万森穷到“卖脸”的地步,也仍然坚持要做一个有“脸面”的人。
在中国,卖脸的事少,但卖脸面的人多———只要能搞到钱,就不把自己的脸面当回事,就乐于把自己的脸面拿去换钱。哪怕是违法乱纪的事也干。这就是有人骂的:只要钱,不要脸。另外还有一些人,却是要脸不要法。只要能使自己活得有“脸面”,那是什么违法的事都敢做。
所谓“要脸不要法”,是指某些人为了“出人头地”,过上一种特别有“脸面”的生活,表面上装着比谁都规矩都守法都高尚的样子,背地里却在那里干着贪污受贿、制假贩假、走私偷税等违法勾当。这些人别看他们身居高位或派头十足,但他们是根本不能与斯万森相提并论的,他们的派头是不可能长久的,一旦东窗事发事情败露,他们不仅再也保不住那一张“脸”了,而且有的连命也是保不住的。
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对人的要求就是这样:富要富得不违法,穷也要穷得不违法,哪怕就是穷到要靠出卖脸皮来赚钱的地步了,也要将守法作为做人的不可逾越的最后底线。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有法律的尊严,要比无法律的“脸面”更让人自豪和骄傲。
□陈大超(湖北)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网络编辑:赵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