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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发新政将实施


(2006-09-12 03:35:57)

原则: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多拿钱

本报9月11日讯 (记者郝原良)今日,省政府召开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办法,以“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为原则,更符合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我省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但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本养老金都一样,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

“旧”办法规定,只有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本《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其基础养老金,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按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金关系。据了解,按照本《意见》,今年至2010年中新退休人员,其领取到的基本养老金将比“旧”办法有所增加。

针对未参保企业和职工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意见》也进行了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参保地同期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办理参保手续,1992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其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从单位成立起补缴。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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