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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隐蔽执法,回归司法公正


(2006-09-03 03:13:05)

江苏省公安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机动车测速,江苏全省要建立测速公告制度,坚决禁止“执法陷阱”,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要透明、公正和人性化。(《中国青年报》8月29日)

从法制的角度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几年人们对交通隐蔽执法的争论越来越多,江苏省这次取消隐蔽执法的直接原因又是一件小事:不久前,南京的赵先生驾车行驶在江苏一条宽阔的马路上。齐全的交通标志标线,他很轻松地就将车速提到了80公里每小时以上。然而,他被路边的移动电子眼悄悄测了速,交警告诉他此路限速40公里。赵超速50%以上,罚款上千元,还要记分!

隐蔽执法因为成本低,虚实结合可以打掉司机的侥幸心理,曾一度在全国大肆推广。但人们对于隐蔽执法也越来越反感,除了它有“执法陷阱”之嫌,还存在当事人知情权的问题,也有交通管理人员告知义务履行的问题,更大的疑虑是因为隐蔽执法可能导致执法舞弊行为,还有巨额罚款的去向问题等等,这些已经破坏了人们对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公开、公正执法的信仰。

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新交通法进行了修正,新交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很显然,这就是要求取消隐蔽执法,因为隐蔽执法,只能事后罚款,不能“及时纠正”,更无从判断是否“情节轻微”,“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在2006年1月1日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法治,应该依法而治,执法者正大光明地执法,守法者获得法律的保护,违法者心甘情愿接受处罚。现在取消隐蔽执法,最大的进步就在于恢复了执法的公开和程序的公正,当然也将更有利于结果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叶雷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经济日报 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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