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长原建龙和法官巩远明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本报讯 本该公正办案的法官,却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和游玩安排,违反程序违规办案。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原建龙和法官巩远明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稷山县纪委查明,2000年2月,稷山县审计局退休干部冉某因冯某欠其5.325万元货款长期不
能结算,向县法院起诉。2月25日,县法院判决,冯某在10日内付清冉某的货款及利息。冯某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6月8日,原运城地区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8月7日,冉某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巩远明作为该案执行员,当天便向冯某送达执行令,要求其于8月10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但未等自动履行期满,巩远明竟在制作执行令的当天,又制作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冯某在五金厂张某处的货款6.1万元划拨到冉某名下。之后,原建龙、巩远明二人又于9月下旬赶到江苏连云港,在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冯某在连云港价值6万元的货物扣押到稷山人民法院。期间,两人接受了当事人的宴请及游玩安排。11月18日,原建龙又私自决定将扣押货物中的两辆三轮车予以拍卖,却未将拍卖款2755元交给被执行人。县纪委调查期间,被法院扣押的冯某其余货物,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严重,致使冯某损失达5万元以上。
该县纪委认为,原建龙、巩远明二人在执行冯某欠款一案中,利用职权违法办案,重复执行被执行人的财物,违规拍卖被扣押的物品,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错误,而且在办案期间,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游玩安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鉴于二人在调查期间积极赔偿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2006年7月31日,稷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原建龙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巩远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董应赞 刘杰)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董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