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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同向非煤矿山要安全


(2006-08-24 03:25:30)

除煤炭外的矿产资源勘探、生产和采掘,均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本报8月23日讯(记者刘捷)针对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部分地区超层越界违法采矿和无证非法采矿现象还未得到有效治理,开采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省政府决定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今日公布的整治方案中,安监、国土、公安等九个部门都领到了“任务”。

整治风刮向哪些矿山、企业?

凡是从事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作业,均纳入此次深化整治的范围,具体包括:金属与非金属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与管道输送、地质勘探作业、地热与矿泉水开采以及金属选矿和非金属矿加工。

以下非煤矿山和非煤矿山企业将被依法取缔并关闭: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非法非煤矿山;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仍然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

此外,非煤矿山和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以下问题,将由县以上政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包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不消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进行生产的;企业用工没有达到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和百分之百参加工伤保险要求的;工业卫生、作业场所生活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职工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罚款。

当地政府将采取什么行动?

非法非煤矿山一经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拆除生产、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炸毁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对应予取缔关闭的违法非煤矿山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应当分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实施关闭。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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