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项目建设中和投产运营后,也不予贷款支持
本报8月14日讯(记者 王冠兴) 今天,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省环保局已经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贷款审查时,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
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
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密切合作,把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环保工程(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虽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禁令擅自生产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产品的企业和污染严重、没有治理能力的企业,通报给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
而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管理中,安排用于项目中环保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停止贷款支持。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不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如果是促进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