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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06-07-18 17:51:45)

   一、 地区政策:

  日前鼓励外商投资到我省投资的政策主要有:
1、 对外商到我省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2、 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3、 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内资企业;
4、 对设在我省省经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所在地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含量的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 税收政策:

  1、 所得税
  (1) 实行优惠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按30%和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以在我省太原市设立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省太原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实行所得税减免: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和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税。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者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不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3) 实行所得税退还、抵扣等优惠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他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全中退还其他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我省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经批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技术开发费加倍抵扣。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折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2、 城市房地产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地产税十年;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在我省投资开办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和我省优势产业的,在经营期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3、 流转环节税
  (自1994年1 月1 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与国内企业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1) 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 增值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替代进口设备且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 进口环节税
  目前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的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属于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以2002年4月1日以前执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2002年4月1日前按原《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土地政策:

  投资于工业、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用地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 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的,可以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场地作用费;外商投资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使用、钢铁和铝冶炼加工、化工、机械电子、建材、轻纺、农林牧副开发项目、高技术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的,以及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期满后,还可以按照所在市、县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减免期满后,应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从低计收。
  外商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经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期内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四、 金融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
  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履约保险人、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提供中短期贴息贷款。

来源:山西省商务厅网站

网络编辑:张清兰

(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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