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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造成污染事故,罚30万


(2006-06-21 03:07:49)

本报讯 (记者 张晓鹏)为加强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省政府要求,省环保局于20日公布了《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草案),规定:煤炭生产过程中造成污染事故,将被重罚30万元。

《暂行规定》中要求,煤炭开采单位不得采用国家禁止的或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应当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对矿井废水进行处理,确需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应当设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堆煤场和排矸场,不得随意堆放煤炭和煤矸石;煤炭集装台(站)的设立要远离城镇或居民区,煤炭运输、装卸、储存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抛撒措施;煤炭开采中产生的伴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不得随意排放;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煤炭开采;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倾倒煤渣、煤矸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等。《暂行规定》坚持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煤炭开采单位超量、超标排污的,要按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同时该《暂行规定》还制订了详细的处罚标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堆煤场、排矸场以外随意堆放煤炭、煤矸石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限期完成治理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将被重罚30万元。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网络编辑:张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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