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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拖欠工资一次付清(图)


(2006-06-09 03:14:02)

国企破产先要职工“点头”

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相关配套文件出台,涉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转让等13个方面

本报6月8日讯(记者 岳威)今日,记者从省委办公厅了解到,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相关配套文件已经出台,涉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转让等13个方面。其中,明确规定我省省属企业要申请关闭破产的,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据了解,目前我省省属国企多达1030户,其中大型企业不到90户,许多中小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只有几十万元,许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我省今日公布的《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提出具体要求。凡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省属国企都可以申请破产。破产预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办法规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文件还规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直各部门所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要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必须先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制定的《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出台,明确了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补偿金发放

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要与继续留用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与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在原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特殊职工的待遇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伤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级别,按规定分流安置。

■拖欠职工款项要付清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本报记者 岳威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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