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以后,我省将不再批准“公参民”。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同时规定:“本
办法施行前由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并经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本报记者赵清源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白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