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草案)》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继今年3月进行初审后,《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草案)》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我省应当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确保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的
需要。
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见义勇为负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未认定未视同工伤的(如救人),对这部分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所在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经相关部门认定该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对这些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后的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专项资金支付。
对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后,其医疗费用从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牺牲人员,其医疗费用超出5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设区的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省见义勇为基金共同支付。关于民兵伤残抚恤的规定,也从省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但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除外。
另外,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见义勇为人员适当补偿。
本报记者赵清源
用严规约束“公参民”学校
在本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做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
《办法(草案)》重点浏览
为了保护学生权益,本省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未经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公参民”学校应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公办学校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并按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公参民”学校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进行整改;一年后仍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公办学校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其公办性质,增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违反规定将被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业务培训、工龄和教龄计算、科研项目和课题招标、参加先进评选、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可向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选派教师,为其配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给予其教育经费补助。
本报记者赵清源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白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