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据本报昨日报道:据现场抢险指挥部初步判断,5月18日晚8时30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的透水事故,截至目前可能有44人被困井下。然而,在事故发生后,矿方向左云县安监局、大同市安监局报告,却是井下被困人数为5人。
官方分析的人数是44人,而矿主报的却是5人,39条生命就这样被黑心的矿主轻轻地抹杀了
,这是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的事情呵!
之所以会发生矿难瞒报事件,主要在于瞒报矿难对于当地官员与矿主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然而更为重要的是,瞒报矿难即使被揭露出来,当地官员与矿主付出的成本也是很小的,通常他们并不会因此加重责任。
然而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我看来,在发生矿难后,黑心矿主如果隐瞒井下矿工人数,完全可能致使有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营救,如果由此引发矿工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致身体残疾或者死亡的,那么黑心矿主就完全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即使瞒报的行为没有造成这种严重后果,但由于瞒报矿难可能会产生这样恶劣的后果以及阻止有关方面调查真相、分清责任、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抚恤,在追究矿主构成的其他犯罪中,也应当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重对他的处罚。同样,对于政府官员与矿主一起瞒报矿难的,也要以共同犯罪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总之,只有用严厉的处罚让政府官员与黑心矿主在瞒报矿难时得不到便宜,被困44人,却只报5人的类似事件才不会重演,每一位被困井下的生命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营救。
杨涛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张保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