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6日讯 (记者李吉毅)今日记者从沁水县法院得到消息:原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梁有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本报12月22日报道)有果,梁有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有富在担任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9万元,非法收受他人2.5万元,同时
有204.7314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此,沁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梁有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梁有富违法所得216万余元被上缴国库。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