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7日讯 (记者马继玲)今日,记者在太原市政府了解到:太原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全市4290户企业、312040名职工进行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太原84%的企业、93.7%的在岗职工都能按规定要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仍有16%的企业、6.3%的在岗职工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达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在最低工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中
,住房和餐饮业占33.7%、批发零售业占32.8%、其他服务业占24.6%、制造业占8.9%。根据去年太原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太原市六城区、古交市为520元,清徐县为480元,阳曲县为440元、娄烦县为400元。
据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分析,部分企业不能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四大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不够重视,而职工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够,维权意识较薄弱;二是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低下,企业没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三是部分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等分配模式为借口,使职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四是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在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时有些力不从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