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刑事审判如何对待民愤?“我们认为,应当考虑民愤。”昨日,在“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讨论会上,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刘华提交论文认为。
刘华认为:民愤对犯罪行为的反映,表现了公众的直接感受。这种感受是犯罪行为引起的直接反映,是犯罪社会危害达到公众不能容忍程度的证明,所以,民愤是刑
事法官审理裁量犯罪案件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法官在审理某一具体刑事案件时,应当考虑案件是否引起民愤,民愤达到什么程度,并将民愤作为定罪量刑评价因素之一。
但刘华指出,法官应该理性对待民愤,正确的态度是法官既要服从法律的指引,又要考虑民意的呼唤。在法律评判与民众评判发生冲突时,应该选者法律评判。
刘华认为:为了让公众对一些社会关注的敏感刑事案件审判结果能够理解接受,刑事法官应当利用有效途径进行解释,向社会说明有些案件为什么定罪,有些案件为什么不定罪。有助于消除民众对刑事判决的误解,消解民愤。
来源:《新京报》
网络编辑:刘晶
(来源: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