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日,对晋城市城区东吕村37岁的谭凤勇来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日子。去年这天,他作为33位协警的代表,走上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把昔日的“雇主”———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请”到了被告席上。要求法院撤销该队单方所作的对他们的解聘决定,并补偿相关损失。一时间,晋城交警系统掀起
轩然大波,特别是在协警们心中,谭成了“为民请命”的英雄。
然而,一年后的4月2日,法院迟迟没有作出判决。
精神抖擞上岗
1995年底,晋城市各大媒体连续发布招聘广告:晋城市交警支队因警力不足,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协勤民警(以下简称协警)。并特别注明,主要在农村复退军人中征招。消息传开,人们奔走相告,前往报名者达600多人。经过审查,有300多人参加了考试。后经体检、政审,共有120名被幸运录取,谭凤勇、毕永福等33位便在其中。
谭凤勇告诉记者,他们33人几乎都来自农村,其中有28人是当年的复员军人。尽管月工资才300元,与正式民警相差甚远,可大家都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所以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总是满腔热情,格外卖劲。
谭说:“不干交警,不知道交警的辛苦。我们每天早上7点钟就要站到交通岗上,晚上8点才离岗。交警站岗一站就是好几个小时,不能随意走动,而且要站得笔直笔直的。这几年来,大家都是夏顶烈日冬冒雪,春秋两季吃风沙。有个小的感冒发烧,大家都不愿请假。
“我们刚干协警时,晋城市的交通秩序非常乱。无证摩托车到处串,司机过十字路口是‘只看警不看灯’。我们按支队的要求,加大纠违力度,又扣车,又罚款,硬是将混乱的秩序搞得好转了。不是我吹牛,现在晋城的交通秩序这么好,都是我们当年打下的基础。”
毕永福介绍说,大家之所以这么能吃苦,这么任劳任怨,主要是想转成正式交警;其次是要保证完成队里的罚款任务,因为罚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工资奖金的多少。
莫名其妙被炒
谭凤勇等被录取的当年,交警支队与大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时间是从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4月1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1997年5月1日签订了至1998年5月1日的聘用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后,交警支队更换了主要领导,此事也就无人再过问。而谭等120名协警,仍继续着原来的工作。
此间,有协警大着胆子询问交警支队何时再与大家续签合同,遭到劈头训斥:“关你屁事,干好你的工作就行了。”
此后,大家由于未签合同,心存忐忑,但仍努力工作着,不敢有丝毫懈怠。从1996年至2001年间,不少人都荣获了交警大队以至交警支队颁发的“先进个人”或“先进标兵”等荣誉称号。
时光转眼到了2001年。这年7月7日,1996年招聘的120名协警突然被召回交警支队进行学习整顿,同时让大家交回警服和证件。7月12日早,又通知大家领回各自的警服和证件,回单位“安心工作”。这突如其来的两件事情,让大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惊出一身冷汗。
而紧跟着10天后发生的事,更是让大家莫名其妙。毕永福告诉记者:“7月22日下午,队里打传呼,让我回队去开党员会。我赶回队里后队长却告我说:‘上面通知让你马上交出服装和证件走人。’还告我说:‘支队给要走的人晚上在实习饭店摆了两桌席,想去的话你就去,不想去吃就算了。另外还给大家准备了个电饭锅……’
“我听后脑袋‘嗡’的一声,后面他再说甚,我都没有听清,也不知道自己是咋离开队里,咋回家的。第二天,我才知道全支队还有37个人跟我一样被开除了。”
谭凤勇说:“事先没有一点征兆,也不告我们因为什么,也不给我们个书面的东西,说让走人就走人……唉,想我们辛辛苦苦五六年,风里来雨里去最后却是这结果……”
同病相怜告状
31岁的车志斌是泽州县杏树村人,他也是交警支队解聘人员当中的一个。3月29日,他气愤地对记者说:“招聘我们的时候又发通知,又上电视,开除的时候却不声不响,连一片纸也不给。我当时问队长,打发(解聘)我们有什么理由?他说他也闹不清。”
谭凤勇介绍说:“那几天大家(被解聘的协警)一见面,除了唉声叹气,就是唉声叹气。有人说了句‘咱们这么多人里,好多人还得过先进了,怎么不说个理由,就把咱们打发了?咱们找市局去!’于是,我们就一起找了晋城市(公安)局,找(交警)支队,结果谁也不理咱。
“说实话,当时我们总觉得交警支队做得不对,可又不知道不对在哪儿,所以找人家说理也说不到点子上。我们大都是十几岁当兵,没学下什么文化,更没学到什么法。后来咨询了律师,我们才知道交警支队违犯了《劳动法》。
“大家公推我和小毕到晋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讨说法,我们找了律师,写了状子,结果去了几次,人家都不给立案。情急之下,我们一起去找晋城市市长,直到2001年8月8日,在市长的过问下,仲裁委员会才给立了案。
“晋城市公安局某副局长的几句话让我们寒心,更(刺)激得我们非跟交警支队闹出个说法不可。”毕永福“忽”地站起来对记者说:“我们到了市里后,有位秘书长对我们说:‘大家都当过兵,素质很高,有问题可以到市公安局、到交警支队去解决。’后来他叫来了市公安局某副局长,让他带我们到市局去解决。某副局长在市里给人家拍胸脯,说让市领导放心。可一回到市局,就指着我们的鼻子大骂:‘你们告啥了,你们就是临时工,就像司机、烧锅炉的。咋哩,打发你们还要理由了?’”
2001年12月7日,晋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判令交警支队给付谭凤勇等33人辞退费69300元,而对于谭等提出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岗位津贴、特岗津贴、加班费、吸尘费等补偿要求,却以已过申诉时效为由,统统驳回。
谭等不服该裁决,于当月22日又将交警支队告到了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维持了晋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2003年4月,被晋城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该院仍坚持一审判决。谭等只好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2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可时至今日,还未下判决。个中原因,不得而知。
含悲带泪回家
据称,交警支队是在对每个协警进行了考试、考核后,才作出对这30多人的解聘决定的。只不过是考试、考核的结果没有公开罢了。
但交警支队的这次集体解聘,却敲碎了许多人的美梦。来自山阴县农村的张小峰是遭受打击最大的一个。谭凤勇介绍说:“小峰原先在晋城当武警,复员时正好赶上这次招聘,他放弃了家人千辛万苦在老家给他找的工作,在这里报了名。录用后,与我一同分在一大队。小峰工作总是奋勇争先,任劳任怨,连续6年获得大队和支队的先进,还被评为支队的先进标兵。他告我说,在晋城呆久了,舍不得离开,只有拼命工作,才有留下的希望。
“这回同我们一起被除名后,他气得饭吃不下,觉睡不着,也同我们一起去闹(上法庭)过。后来见不到结果,在晋城坐吃山空,就回山阴去了。临走时,他流着泪对我们说,真后悔在晋城干了这么久协警,啥也没捞着,反而背了个被开除的坏名,这回去可咋见人呀!”
车志斌现在给朋友开车,每月可挣五六百元。他告诉记者,从武汉当兵回到晋城后,又当了交警,妻子不嫌他家穷,毅然嫁给了他,她认为他当了交警就有固定收入,就有靠了。被开除后,一下子找不到工作,挣不下钱,而父亲又闹病,妻子见状,后来就与他离婚了,现在仍是单身一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车志斌遭遇的,还有四五人。他们都是农村人,家境都比较困难,当初姑娘看上他们,就是看上了他们的这份工作,这身警服。现在工作失去了,姑娘也就另觅高枝了。
最为悲惨的是毕永福。他告诉记者,当初当交警时,严格执法得罪了不少人。他从未想到这些人会对他怎么样。2001年11月5日,他到市仲裁委去取开庭通知书,赶巧碰上两个喝醉了酒的司机。这两名司机揪住他骂道:“看你还扣不扣我的车了,你也有今天?”边骂边动手,把他打得鼻青脸肿,嘴角出血。
案情并不复杂
3月28日,记者赶到晋城交警支队。该队办公室副主任马忠宇向记者强调:“这是一次正常解聘,与以往没什么不同。”他告诉记者,他没有参加对这批人的招聘,也没有参加开除这批人的研究,有些事不方便讲。他建议记者“到市公安局去问问”。
协警集体状告交警支队,在晋城交警史上还是破天荒的头一遭。有交警告诉记者,以往该队辞退协警只是简单告知,发个纪念品打发了之。此次是由于人数多,组织不严密,谈话来不及,按以往经验办事,犯了众怒,所以才被告上法庭。而换个说法,就是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了,强权办法不灵了。
晋城律师界对这一案件感到新鲜,颇为重视,一直在关注着案件的进程。“其实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只是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如果按《劳动法》判案,原告就有利,如果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判案,显然是被告有利。从两者的关系和法律高于法规、条例等原则上讲,本案显然适用于《劳动法》。”3月27日,一位不愿说出姓名的律师向记者介绍说。
谭凤勇等认为,案件的复杂首先是因为被告是执法机关,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因素。其次是因为被告仍在使用着众多的协警,一旦被告败诉,局面将不好收拾。“现在社会上好多用工部门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我们协警干着与正式交警一样的工作,却得不到同样的报酬。在交警支队眼里,我们协警就是二等人。不管这个官司最后我们赢还是输,就是要让他们明白,我们协警不是二等人,不是想打发就能打发得了的。”谭凤勇对记者说。
晋城协警状告交警支队的事情,也引起了晋城之外交警的关注。太原市一位交警大队领导对记者说:“交警警力不足,聘用协警工作,这种事晋城有,太原有,其他市也有,而且不是现在才有。过去有的协警聘用时间长了,遇机会转成了正式民警。有的协警见干的时间长了,没啥前途,就自己辞职了。被辞退的协警也有,但几乎都是因为违反纪律、违反规定而被辞退的。这样,被辞退者也就没啥意见,不会去上访去告状了。像晋城这样大规模招聘,一大批辞退,又不给人家一个说法的,在我省确实少见。这件事情告诉我们,今后在对协警的录用、管理、待遇、辞退等方面,必须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完善的、合法的规章制度,而且这个制度要本着对交警事业、对协警负责的态度去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