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李洁) 对于已经长期分居的丈夫在外所欠的债务,作为配偶的妻子是否有义务承担?律师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2005年8月,在清徐做生意的王满林向朋友张某借款3.5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2006年5月还款,合同中有这样一项约定:“借款人配偶
责任视同借款人,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其配偶和借款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到了还款日期,王满林未能如约还款,张某找到他时,王由于生意不顺,所开的小饭店正准备关门,饭店所剩的东西满打满算也就值一万余元左右,剩余的两万多元没有能力偿还。王满林还不上钱,按照借款时双方的约定,张某想到了向王的配偶追要欠款。
按照王满林给的地址,张某找到了王的配偶刘改梅,然而了解到的情况却让他意想不到。原来,刘改梅和王满林于1981年结婚,1993年王辞职离开单位做生意,由于一直不顺利,双方经常吵架,到2003年8月,王满林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这期间刘改梅一直寻找王,想与其离婚,谁知人没找到,却等来了这笔莫名其妙的债务。
在王满林向张某借款时,王并未提起这一切,而张某出于朋友面子,当时也未做了解。刘改梅对张某说,自己一直打算和王离婚,况且王在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现在让她来承担债务,未免说不过去。
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甘国斌律师认为,王满林在借款时和刘改梅仍是合法夫妻,张某的债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可以向王、刘二人同时主张权利。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来源:山西新闻网 现代消费导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