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珏)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这是近日出台的《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
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
(乡镇)、社区管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改制或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也可实行“分离”管理。主体企业所属子公司、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实施关闭破产的,其退休人员可先移交主体企业管理,再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由改制(重组)企业管理或采用“分离”模式管理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按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离退休人数6‰比例核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日常支出费用,每人按企业所在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3年,公用经费按人员经费的1.5倍计算3年。管理对象包括:退休人员、抚恤人员、退养家属工、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
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文件规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由企业增发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0元)以及实行统一集中供热取暖费“暗补”变“明补”实行货币化补贴(每人每年700元)部分,可在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预留支付。其中,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计算10年;66周岁至69周岁的,按本人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计算5年。
同时,文件规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