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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1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虽然这些年我们的歌坛十分热闹,但人们普遍感到,由我们自己创作,真正可以唱、值得唱的歌却太少,于是出现了“声多歌少”与“星比歌多”的现象。哪个歌星将一首歌唱红了,他(她)也就定位了。别的歌星一窝蜂地争相仿效着都唱这首歌,以至流行歌坛的歌星似流星,一晃而过,而红歌似恒星,照亮几茬歌星。


拿歌曲创作“命中率”很高的作曲家谷建芬来说,她近些年的新歌创作了800多首,真正流传的歌曲才二十几首。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曲家创作的作品中,有一些歌是有特点的,但歌星们很少去“开垦”,去演唱。一首歌曲的流行,必须通过歌唱家的演唱才能实现。但现在有些歌星不愿花力气去唱新歌,宁可带着自己或别人唱红了的歌去“走穴”,既省力,又实惠。另一方面,歌曲创作者的劳动不受尊重,创作潜力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以这些年创作颇丰的铁源为例,他与徐锡宜创作的《十五的月亮》,唱红了大江南北,可作者却只收到17元的稿费。作者有时创作一首歌要积累几年,可演唱者上台唱几分钟就可拿到几千元,有时甚至几万元。这种反差极大的分配,导致一些青年人不愿搞艰苦的音乐创作,而热衷于钻录音棚,搞录音带,或演唱流行歌曲。老的作曲家不能保持思如泉涌,新的作曲家又不愿崭露头角,这对我们民族音乐创作的繁荣,显然是极其不利的。


面对这种局面,要改变“声多歌少”和“星比歌多”的现象,笔者以为,营业性的演出,演唱者每次都应按演唱费的一定比例分给词曲作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应有专门机构来监督执行。世界上一些先进国家,对此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日本就有一个专门的音乐版权保护机构,对各种有关音乐的出版物及营业性演出都能及时登记注册,负责催要报酬,并监督依法办事。期望我们也能尽快建立机构,让词曲作家能早一天理直气壮地向“用歌者”索要报酬,早一天把精力全部投入他们的创造性劳动——作词作曲之中。


同时,要把歌曲的创作和演唱作为一项艺术事业来对待,要在歌坛强调和呼唤“创造意识”。有些歌星喜欢演唱自己创作的作品,因为在这里倾注着他们的喜怒哀乐,歌中有他们思想和灵魂的印记。这样的歌星是最受欢迎和最具生命力和魅力的,像腾格尔、刘欢等。但这样的“歌手作曲家”实在太少了,这也是“声多歌少”和“星比歌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赵淑芝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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